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天气预报]
 

让百姓住房既经济又适用


发布时间: 2006-8-9 被阅览数: 746 次
      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一套既能买得起,又能住得起的房子,是所有家庭的梦想。对于广大工薪阶层及收入较低的普通市民来说,经济适用房显然是购房的首选,但在具体购房过程中却有人发现其价格超出了政府指导价格标准。还有的市民入住新房后,因收费和服务不相配套,常常与物业管理方产生矛盾。
   近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市民向记者反映,希望确切了解究竟什么样的住房是由国家提供指导价格的经济适用房?国家对此类住房及其物业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有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市民能得到哪些优惠?记者为此专访了我市物价局的有关负责人,他们对此也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希望通过媒体能让广大市民对此有比较清楚的了解。
   物价局负责人称,他们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一些经济适用房单位和开发企业,确实存在价格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有的预售价格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有的价外加价,超标准收取管理配套建设费,有的竣工多年不办理价格审批手续和核发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有的向经济适用房提供较高的物业管理并收取高额费用。对此,物价局会同城建部门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最近市物价局还要和市房管局一起,联合对经济适用房进行整顿,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在采访过程中,物价局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还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保本微利 和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记者:我市房市目前呈现多种层次,但普通市民最关心的还是经济适用房。只是各类住房中有集资建房、也有合作建房、还有经济适用房,加上普通商品房,五花八门,市民们想知道,由政府管理的经济适用房具体指哪一种?
  负责人:政府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同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目前,我市范围内各种形式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解困住房等均属经济适用房。
  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收取,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由于各种经济适用房享受的政策优惠程度不同,表现为不同的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要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房价格不得上浮 下浮幅度不限

  记者:不少市民反映自己所购的经济适用房比其他人的价格要高,物价部门是如何审核经济适用房价格的?
  负责人:为了减轻低收入居民的住房负担,国家对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市2005年底竣工的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为1000元。2006年1月以后竣工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价格为1100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为1500元。《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售房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审批,要按分级管理权限,在指导价格标准内的由市物价局审批,超过指导价格标准或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需上报省物价局审批。比如,今年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的嘉和园小区,其一期工程建筑面积达3.3万平方米,审报价格为每平方米980元,属省物价局审批范围。二期工程建筑面积5.3万平方米,申报价格为每平方米1155元,超过了每平方米1100元的指导价格,属省物价局审批权限,我们已上报到省物价局。
  物价部门审核经济适用房价格时,首先要审核成本,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管理费和税金三部分,国家规定管理费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2%。近年来经市物价局审核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有市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政府西宿舍等多处经济适用房。
  记者:
有市民反映部分经济适用房预售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格,请问经济适用房能否预售?如果可以,预售价格的标准是什么?
  负责人:经济适用房经过批准是可以预售的,但预售价格不得超过同期政府公布的指导价格标准。最近我们曾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铁三局五处经济适用房超价格预售行为,目前已责令该企业尽快按规定办理价格审核程序。
  另外,对市煤气公司超标准向用户收取煤气工程建设费用的行为,认定其属超标准收取配套建设费,已做出相应处理,煤气公司向用户多收的价款,已全部清退。

经济适用房不但要让百姓买得起 还要住得起

  记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等建设费用分摊给购房者的做法是否合理?
  负责人:不合理。按照规定,住宅小区内的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它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它不计入价格的费用,和当地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减免的其它费用等,不能计入经济适用房价格。
  还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或预售许可证。比如一些小区强行要居民购买某一品牌的热水器、家装材料或其它商品的行为,都是违反规定,不合理的行为,居民有权拒绝。
  记者:
最近城区迎宾小区有居民反映说,他们与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一些矛盾,希望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来更好地与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协商。但物业部门却以该住宅区属合作社而非小区为由,不同意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请问物业管理人员的这种说法有根据吗?
  负责人:这是毫无根据的。城区迎宾小区属典型的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物业部门找借口拒绝,可能是担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们会炒自己的“鱿鱼”。有这种担心的物业部门应从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业主有选择物业企业的自由,今后随着物业管理的逐步规范,服务不到位极有可能会被业主炒“鱿鱼”。
  记者:
有市民反映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收费过高,且存在只收费不管理、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不匹配等现象,认为经济适用房是“买得起、住不起”,请问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有无明确规定?
  负责人: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新建的住宅小区大都实行了物业管理,过去单位自管房的房屋也正在逐步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对此,市物价局、市建设局于去年出台了《晋中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将物业小区按服务项目和质量划分为4个等级,服务价格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0元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0元不等,这个收费标准可在2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给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留出了协商的余地,此举令我市的物业管理收费逐步向正规化过渡。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向低收入群众提供的低价格住房,为了保证群众买得起房、住得起房,对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我们也采取低价政策,物价部门不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经济适用房提供高档次的物业服务,目的就是要让群众不但能买得起房,还要住得起。
  目前,我市城区经济适用房前期物业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0.30元,如果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由业主同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针对有些物业管理企业,在收费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我们正在逐步查处规范中。比如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存在只收费不管理,或收费后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我们正在进行指导和规范。总之,物价部门要会同其它政府部门,搞好经济适用房市场的监管,逐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及其物业管理,让普通百姓买得起房也住得起房。



热 点 推 荐
 

· 我市新增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
· 山西科技创新城晋中区事业中心疫..
· 我市粮油供应充裕价格稳定
· 12345政府服务热线 “一号..
· 我市拿出真金白银支持山西农谷招..
· 我市组织开展“晋中美·健康行”..
· 来自全市各地的工商企业界委员、..
· 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召开,市政协..
· 关于举办第一期非公有制经济企业..
· 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光彩事业..
· 《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光彩事..
· 榆次区工商联召开第十次会员代表..
 

广告服务 | 站长信箱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民营经济大厦 邮编:030600
承办:山西晋商会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