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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租车等机动车经营者减负


发布时间: 2006-8-17 被阅览数: 597 次
      为维护以出租车为主的机动车辆经营者的利益,让国家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受惠人群,减轻出租车等机动车经营者的负担,我市物价局根据全省要求,于本月31日前在全市开展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专项检查。检查旨在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乱收费行为,宣传相关收费政策。同时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证中涉及的收费问题也被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违规自行出台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音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向出租汽车企业或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明令取消的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治安联防费、治安登记证费、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学习资料费是否还在收取;有关部门或协会等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出租汽车司机强行摊派或收取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等费用的行为;出租汽车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方式,向出租汽车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机动车收费的重点检查内容有: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越权批准收费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的;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或以保证金、抵押金、赞助等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利用行政权力强迫管理对象接受指定服务、购买产品或将应由管理对象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和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学会、协会,并收取费用等行为。
  专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公安、交警、交通征稽、交通、公路、客运办、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和单位及其相关的协会。凡2005年1月1日以来向机动车司机和车主收费的行为都在检查之列,重大问题还可以追溯到2005年以前。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查处、曝光,在全社会营造出一个检查、治理乱收费,减轻机动车经营者负担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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