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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事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5-5-9 被阅览数: 3093 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彩事业项目的管理,根据几年来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光彩事业发展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光彩事业促进会是社团组织,对光彩事业项目的管理,要突出为项目服务的基本原则,采取协调、示范、服务为主的项目管理工作方法,以达到推动光彩事业项目健康实施的目的。
第二条 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定光彩事业项目;全面统计和综合分析光彩事业项目情况;批准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对重点项目进行支持帮助和跟踪服务;确定示范项目和宣传推广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组织编写项目典型案例材料;与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有关单位和国际组织联系沟通,争取对项目的支持;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项目动态和项目综合情况,提出项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光彩事业项目的认定和统计
第三条 认定光彩事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投资者(参与投资者)或出资者(参与出资者)为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有经济和含私有经济成分的混合经济)组织及人士,港、澳、台、侨人士和社团。
2、项目有扶贫作用,或有良好的公益性和较大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凡是县(含县)以上的各级光彩事业促进会,都有资格认定光彩事业项目。县级光彩会认定的光彩事业项目,县以上光彩会若无充分否定理由,均应予以承认。没有建立光彩会的地方,光彩事业项目由负责光彩事业的统战部和工商联认定。
第五条 列入全国光彩事业项目统计范围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正式认定的光彩事业项目。
2、有实质性的投入的,生产经营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举办教育、公益事业捐赠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 全国光彩事业项目统计,以参与项目投资的民营企业家人数、实施项目数、到位资金额、培训人数、安排就业人数、帮助基本解决温饱问题贫困人数、捐赠金额几项数据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光彩事业项目的统计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光彩会根据各地情况自行规定。
第八条 光彩事业项目按年度进行统计。第年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从每年7月1日起,开始对上一年度的光彩事业项目进行统计。省(自治区、直辖市)光彩会必须在8月31日前,将统计表报至中国光彩会。
第九条 各级光彩会者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要求,用统一的规范表格,真实、准确、详细填写各项统计数据。在报送统计报表时,还应同时报送统计表编写说明书。

第三章 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申报、推荐和批准
第十条 设立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是为了集中有限的力量支持一批骨干项目,同时通过对这些项目的联系支持帮助,了解光彩事业项目的全局情况,摸索光彩事业项目运作的普遍规律,从而有效地推动光彩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扶贫政策。
2、项目至少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一项条件:A、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B、项目安排就业人数超过500名;C、项目扶贫效果特别显著或产业示范意义突出。
3、项目已有相当的投入和开始了实质性的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批准的原则是:以项目规模和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条件,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平衡,优先考虑在中西部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实施的、扶贫效果特别显著的、属于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治理国土绿化整治和科技创新方面的项目。
第十三条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在每年的10月份开始进行。每年批准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数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 申报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单位和推荐项目的省级光彩会应按照中国光彩会的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和推荐表,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申报推荐批准程序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在征得当地光彩会同意后,向省级光彩会提出局面申报,并报送有关材料;
2、省级光彩会审查申报项目,评选出1-2个最多不超过3个项目填写推荐表,附项目的其它材料,向中国光彩会推荐;
3、中国光彩会项目部对各省光彩会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提出建议名单;
4、中国光彩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对项目部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评议复审后,报中国光彩会会长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由中国光彩会正式发文公布,并向项目实施单位颁发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证牌。
第十七条 中国光彩会项目部负责与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联系,项目所在地的各级光彩会协助中国光彩会项目部对项目提供帮助支持和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 光彩事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取消其光彩事业重点项目资格。
第十九条 中国光彩会每年开展一次对历年批准的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进度统计。统计在3月1日起开始进行。省级光彩会负责组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国光彩会的要求填写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进度统计表。进度统计表在4月15日前报至中国光彩会项目部。
第二十条 省级光彩会可设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省以下不设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省级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条件、申报推荐批准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光彩会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

第四章 光彩事业示范项目的评价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 为交流推广项目的成功经验,推动光彩事业的全面发展,同时向社会宣传展示光彩事业的成果,以扩大光彩事业的影响,争取社会各界对光彩事业的支持,中国光彩会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已经完成投资,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项目,作为全国光彩事业示范项目进行评价和重点宣传。省(含省)以下各级光彩会均不设光彩事业示范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全国光彩事业示范项目材料由中国光彩会负责组织撰写。亦可委托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光彩会负责组织撰写。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光彩会通过召开全国或区域性会议交流推广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并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光彩会选择少数已经建成且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编写典型案例材料,进行国际宣传交流,扩大光彩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同时通过案例材料的编写,提高对光彩事业项目的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光彩会项目部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采用国际通行的项目调查分析评价方法编写典型案例材料。项目所在地的各级光彩会,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 光彩事业典型案例材料送联合国有关刊物发表,同时用中英文两种文字编辑出版,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光彩会信息部和项目部为中国光彩会的项目管理工作机构。信息部负责对项目的全面综合管理,项目部主要负责对重点项目的管理。
凡是有条件的光彩会,均应设立项目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条件暂不成熟的地方,也应由相应的部门兼职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下一级光彩会的项目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光彩会项目管理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各地光彩会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当地光彩事业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省级光彩会制订的各项光彩事业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应报送中国光彩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附的各种表格、说明和细则,均为本办法的正式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颁发的各种项目管理文件,凡内容与本办法不符或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各地光彩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不全之处,应及时向中国光彩会反映,以便在适当时期,进行修改补充,制订正式管理办法。在正式管理办法未公布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光彩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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