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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主管负责人,在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时,若出现“越轨”行为,将被追究责任。7月10日,《审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这是日前记者从市审计部门了解到的。 《办法》中指出,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或者损害了审计监督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有6类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6类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的;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编写的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超越审计权限,给审计监督相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依法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此外,《办法》中还指出,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主管负责人共5类人员,如果出现相应职权的“越轨”行为,也将受到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规定,追究责任分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等5种情况,其中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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