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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到9月底,市国税局将对全市范围内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统一进行更换,同时自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昨日,市国税局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统一公告。 据市国税局征管科负责人介绍,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在9月30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要携带相关证件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 据悉,应携带证件有: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复印件,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等等。纳税人若不能按照规定统一办理,税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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