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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次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 知


发布时间: 2007-5-24 被阅览数: 871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榆次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榆次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应急办函[2006]3号)、《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政府牵头、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总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总指挥部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赵瑞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安新宇(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韩润川(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长)
          王一鸣(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思立(区人武部部长)
张荣德(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魏俊川(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副局长)
朱俊峰(区气象局局长)
李玉忠(区财政局局长)
冀  杰(区教育局局长)
李全金(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罗长春(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爱锁(区交通局局长)
王俊明(区水利局局长)
王彦生(区农业局局长)
李高贤(区公安分局局长)
刘俊杰(区卫生局局长)
要  进(区环保分局局长)
崔继保(区安监局局长)
李亚彪(区地震局局长)
王宇宙(区旅游局局长)
刘  适(区电业局局长)
区人民政府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害地区进行紧急授救;协调区人武部组织指挥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人民政府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韩润川(兼),办公室副主任:魏俊川(兼)。
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负责灾情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起草区人民政府总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人民政府总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人民政府总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区人民政府国土、水利、气象、地震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防治方案要标明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3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于已造成建筑工程破坏与坍塌或者危及建筑工程安全的地质灾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研究避让、预防、治理的对策。
3.4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5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6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范围
发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都要按照不同的时限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的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如倒塌房屋的居住人员和灾害现场活动人员等。
(2)速报时限
1 小时报告: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国土资源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对于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国土资源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部门6小时内速报国土资源部。
1日报告:对于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地质灾害灾情,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国土资源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3)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大型:因灾害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2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本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的,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实施营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处置,消除隐患。
区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安监局、区电力分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旅游局负责督促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修复。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按照事件级别由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区卫生局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扰乱、破坏灾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组织交通管理和疏导,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及时有效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紧急启动疏堵保畅预防事故应急预案,确保抢险救灾车辆顺利通过,全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交通局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区国土资源分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经验和教训。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局备案。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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