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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中市委文件 市发行〔2007〕16号 中共晋中市委 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环境建设的意见 (2007年11月29日) 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持续改善投资环境,实现晋中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特提出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刻学习和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内涵,以“优化政务环境、建设效能晋中”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打造山西中部最具活力的经济带和城市群,加快晋中和谐社会建设进程,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持和制度保证。 (二) 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实现率先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进一步加强政务环境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以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效率和服务优先为原则,以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效能监督为重点,着力从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完善上解决我市投资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加速推进全市政府系统提速、瘦身、增效目标的实现。 二、 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三) 健全政府决策制度。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完善政府决策程序,健全开放民主的决策机制。一是成立决策咨询顾问组。不仅要在涉及本级本部门重大事项、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中引入咨询顾问的机制,而且要在日常行政管理中,积极征求咨询顾问组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使各项决策和行政行为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二是建立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为要在健全法制工作机构的同时,组织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确保把依法执政各项决策落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上;三是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政府会议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代表旁听,同时,针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方面的问题,要组织征集的建议、意见,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渠道。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选取一定数量的重大事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代表参与决策执行结果的监督,对政府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四) 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岗位责任和挂牌服务制度。市、县(区、市)两级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要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在每年度的一月份,将本单位的执法事项与依据、上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所确立的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要将本单位所承担的各项职责,科学分解到内设机构和各个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对内设机构和岗位承办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程序、标准和时限、权限、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将每个公务员履行的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以此为基础,面对社会的岗位实施挂牌服务,标明岗位职责,方便当事人办事并进行有效监督。 (五) 完善集中行政审批制度。市、县(区、市)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要进入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立的集中行政审批场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原单位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集中行政审批场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行政审批单位在集中行政审批场所设立窗口,实现窗口受理申请、实施收费、出具审批文件和承办其他事项。 (六) 完善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尤其是进驻各集中行政审批场所的行政审批窗口、服务窗口的首位在岗承办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相关事项的当事人,必须循序接待、负责任地审查当事人所申办的许可事项、服务事项全部资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并能够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对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告知办结时间;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审阅,一次性告知应补足的材料,不得推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告知承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对属于本单位但不属于本机构承办的事项,要告知具体承办机构的名称和位置,必要时电话联系或亲自引领其前往。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所申请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各级行政审批单位和为人民群众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或者本机关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加班加点提前完成,并不得加收任何额外费用。 (七) 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全程代理制度。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绿色通道”服务,对列入国家、省或本行政区域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在行政审批环节和提供相关服务环节,实行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专人负责和跟踪服务,必要时实行全程代理制。需要在上级人民政府或单位申请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指派相关对口单位实施跟踪服务,直至办结手续。 (八) 实行宁静生产经营日制度。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依法需要对驻地合法生产性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的,必须公开进行。从2007年12月开始,每月的1至21日为生产性企业的“宁静生产经营日”,在此期间内,各级各单位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此期间进入企业检查的,必须事先先向本级政府监察部门上报检查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完毕后,由检查机关以书面形式报监察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但涉及环保、安全事项的检查以及对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除外,涉及环保、安全的检查结束后,必须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 (九) 完善治安保障制度。对我市创业的投资者,各级政法机关要对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对投资者聚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生产秩序以及居住区的日常生活秩序要侧重保护,提供优良的安全服务。对涉及投资者的关于生产、生活方面的各类投诉与建议,要优先接待、妥善处置、及时反馈。 三、 细化操作环节,扎实有效推进。 (十)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采取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办法,全面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务事项外,其他各类政务事项都要公开,重点是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职能单位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要按照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便于操作的原则,采取设立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和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和现代化手段,真实、完整地公布政务公开的内容,同时积极推行听证制度、质询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和决策的透明度。要逐步探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十一) 继续深入清理行政权力。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本区域、本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凡是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经取消或没有明确规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单位不得设置或保留,能市场化运作的事项不在审批,应备案的事项不得审批,应由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交由中介组织办理。对已经取消尚需要政府监管的事项,要搞好事前服务,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指导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完成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工作,并编制《行政权力汇总》,作为政府对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的依据,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十二) 认真编制职责运行流程图。以进一步限制职权行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为目的,市、县(区、市)、乡三级政府以及所属各单位,要将清理出的各项行政权力,按照办理条件、周转环节、执行程序、相关责任等内容,逐项编制职权运行流程图,并全部向社会公开。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也要督促驻市级和驻县级的电力、通信、金融、市政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编制服务申办流程图,向社会公示。 (十三) 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规定,指导、督促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其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依法进行备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每季度对备案情况进行通报,对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要坚决予以纠正。 (十四) 着力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未经国家、省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一律予以废止,已经取消的收费不得重新再收。所有进入集中行政审批场所并针对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在集中行政审批场所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均要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按下限收取。凡降低、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的幅度、范围和执行时间,全部予以降低和减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时间和缩小范围 (十五)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各类中介机构的性质、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以解决承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中介机构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问题为切入点,逐步将行政单位与其所属的中介机构脱钩,彻底割断相互间的利益链条,实现行政单位与中介机构相分离。同时,要制定针对创新创业、信息服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新型中介组织的扶持性政策措施,重点打造一批独立公正、诚信自律、行为规范、健康有序,能够推动行业自律和能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新型中介组织。 (十六) 加强政务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理顺市、县(区、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服务密切配合、协调运行的联动机制。要逐步建立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村(社区)政务服务代理站点。市、县(区、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要按照岗位类别,分别明确一至两名政务服务联络员,及时办理相关审批及服务事项。在充分论证合法性、可行性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委托审查形式,将审查权力下移一级办理,最大程度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需要。 (十七) 开通12345便民服务热线。开通涵盖信息咨询、政务导办、热线转接、谏言建议、监督投诉、生活服务六大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12345晋中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热线,为外来投资者和市民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程式的“一线式”信息服务,搭建政府、企业、人民群众之间充分交流互动的直通车。 (十八)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活动。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度、检查评议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推进措施落到实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年中和年底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纳税人代表对所属各单位工作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将通报全市。要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评议活动,对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基层执法部门人员的工作,要进行重点评议,全面规范对企业、对公众的日常执法行为。 四、 开展效能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十九) 开展效能监督。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各单位加强政务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及时受理、处理人民群众及投资者的投诉。要采用聘任效能建设社会监督员的形式,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对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有效地监督。要将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与阶段性的效能考评工作相结合,严格按照《晋中市市直机关效能考评办法》进行考评并兑现奖惩。 (二十) 加强考核工作。成立专门的考核工作机构,依据《晋中市加强政务环境建设干部考核工作方案》和《晋中市加强政务环境建设公务员考核工作方案》的规定,各级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分别对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进行分类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细化考核标准、改进考核方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内部评价与服务对象测评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建立完善比较系统、规范的考核、评估、激励机制,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充分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一) 严格责任追究。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作事务全面负责,并对其行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命令、任务和交办事项不作为、乱作为、消极应付或者违反程序在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违反规定的,由本行政机关给予训诫或者书面告戒、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等行政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政府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 切实加强领导,动员社会参与 (二十二) 切实加强领导。市级成立晋中市加强政务环境建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政务环境建设整体推进工作。政务环境建设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区域、本单位政务环境建设工作负总责,要根据本意见中所确定的任务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将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责任到人。 (二十三) 动员社会参与。在全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共服务单位中广泛开展“人人都是投资环境”大讨论,深刻认识加强政务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全市加强政务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工作要求、责任制度,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确立服务意识,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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