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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公告,从今年4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涉及我市二类区的榆次区、介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70元调整为780元,增幅为16.42%;三类区的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20元调整为710元,增幅为14.52%;四类区的榆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570元调整为640元,增幅为12.28%。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调整后,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4.89元;二类地区4.48元;三类地区4.08元;四类地区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9.3元;二类地区8.6元;三类地区7.8元;四类地区7元。此外,还提高了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00元分别调整至1600元、1400元。(智慧萍 孙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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