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记者在市物价局了解到,该局刚刚发出的市价字[2011] 4号文件,发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价格秩序的通知,将通过建立地方民生用煤价格干预机制等多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协调处理煤炭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用煤户各方利益关系,抑制低价倾销,保障地方民生用煤和煤炭市场价格稳定。
在煤炭市场价格监管过程中,市物价局坚持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煤炭生产价格保护机制、煤炭销售价格引导机制和协调机制,既要尊重企业定价自主权,又要促进煤炭产业链各环节价格有序形成。坚持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建立地方民生用煤价格干预机制,维护民用煤价格稳定。
监管所涉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煤炭生产、经营、运输涉及的煤矿的坑口结算价、经销差率、合同销售价,涉煤的政府性、经营性收费;城镇冬季供热用煤、农村居民生活用煤,以及农村中小学、乡村卫生院(所)取暖用煤价格;煤炭生产、经营中从价计征的税费基准价格;煤炭价内、价外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资源性收费和出省口、营业站征收的量差价差款。
市物价局通过7项措施对煤炭市场价格秩序进行规范,这些措施为:采取调查成本,确定坑口结算价;控制经销差率;调查并公布煤炭交易挂牌价;加强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定地方民用煤价格干预标准;监督落实电煤国家指导价政策;加强煤炭价格监督检查和稽查。(记者 路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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